科研動態
【講座回顧】江灣刑事論壇 經濟犯罪前沿問題系列沙龍(七):受賄罪司法適用中的若幹疑難問題
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屬於受賄🎽,其本質皆是財物交易👩🦲;2008年《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開始將財物擴大到財產性利益🧍🏻♂️,如第7條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2016年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則有更為具體的規定。
王新教授最後指出🤪,隨著反腐敗的深入與時代的發展,收錢和交易的手法也會發生變化,甚至是“核裂變式”變化👷🏻♂️,同時,對價的接受方式也有了新形態🎦。受賄犯罪的嗅覺十分敏銳,現實中一旦出現新的金融產品、商品形式,必然體現在受賄方面😵💫,新型、隱形財產性利益應該納入刑法規製範圍。未來的司法解釋應當回應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對新型👯♀️、隱形受賄進行規製👨🏽🦱,同時對交易手法的認定予以更新。而且,司法解釋還應該貫徹保護民營企業的立法精神,針對其經營的特殊性🫲,在一體對待的同時規定更符合實質公平的差異性條款。
二、與談環節
李曉明教授對王新教授的觀點表示認同⬜️,並結合其對監察法的深入研究以及實踐辦案經驗,談了以下觀點:受賄罪的規製是圍繞政權穩定進行的,2018年《監察法》的通過,標誌著我國監督權職能的劃分更加明確,如此更能有力打擊腐敗滋生的外界環境;腐敗形成存在深層次原因,懲治貪汙受賄既要對上負責,也要對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受賄罪的認定要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冤枉好人🍋🟩,也不放縱罪犯。
朱丹副教授從國際法視角對受賄罪的立法變遷進行了解讀🫁🏊🏼♂️。她認為,受賄罪的立法演變除了有國內的反腐需要之外,也存在主動承擔國際條約義務方面的考量。例如,《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規定,就與2003年我國簽署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密切相關。此外,朱老師就跨國企業合規對腐敗的影響等多個視角談了個人觀點👨🏿🦲。
崔誌偉老師則對實務中一人公司的股東挪用資金構成犯罪的問題進行解讀。其認為法律所保護的權益主要有三種,分別是國家、社會團體或者集體、個人🧜🏼♀️,而在一人公司中,利益歸屬主體趨於一體化🏟,此種情形下股東並未侵害法律所保護的權益⚛️,認定犯罪不具有合理性。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二)》中補充規定了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民營企業工作人員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該條處罰,如此一來統一了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工作人員的入罪門檻🏹,恰好體現了對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的一體保護。
裴長利博士主要從實務角度對受賄罪司法適用問題發表了看法,其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受賄罪偵破難度有所降低🧑🏽🍳,打擊受賄的方式更為便捷,因為大多數利益均已經處在技術監控領域內,司法機關從打擊受賄的困境壁壘中走出,得以有余力去打擊行賄方,立法動向的轉變也是基於此。裴博士同時指出,深挖貪汙腐敗的根源🚇,其本質是公權力觸角過多,現實中對利益性的政策缺乏具體規定,如在某些福利政策中企業或者個人能夠從國家獲利多少並不透明,由此必然會產生權利尋租🪚。針對此種情形,檢察機關可以就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發檢察建議書,加強對瀆職罪的管製🧛🏼♀️,過於強調對行賄方苛重責並不能杜絕貪腐。
吳承栩博士首先就實務中受賄財物的價值認定難點問題(如在行賄人和受賄人對藝術品價值認定不一的情形下該如何處理)談了自己的見解⛔。其提出了三個認定規則:在方法論上首先應該審查是否存在排除故意的情況,即對財物價值是否明知;其次審查是否存在可反駁的推定;三是若財物中包含其他貴重物品,如內含鉆石等🌇,價值判斷應當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不計入受賄金額。此外,吳博士還結合自己的辦案實踐提出了如下立法呼籲🧙🏻: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該增加對監察權力的監督🍥,監委辦理案件原則上應該以公安機關的辦案程序為準🧀,同時對監察委員會的立案進行司法審查和監督6️⃣,並確保監察委員會不得幹預檢察機關是否起訴等問題;增加檢察機關針對監委辦案過程中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的權利。
最後🤙🏿🤺,主持人汪明亮教授對各位嘉賓的精彩發言作了點評🚱,對與會者表達了由衷的感謝💾。同時,汪教授進一步指出,貪腐的形成有其體製性根源🏺,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只要存在權力👮🏿♂️,產生利益輸送的土壤就不可能消失,如何用法律有效規範該種行為及如何應對新型👩🦼、隱形的交易型腐敗犯罪都將是急需研究的新課題。受賄罪的表現形式發生裂變式發展🧎♂️➡️,相應法律和司法解釋應當及時針對適用過程中的難點進行回應,做到辦案有法可依👨🏿🦱。在強化刑罰打擊受賄犯罪的同時,還需要加強製度建設,特別是要把權力關進籠子🧑🏻🦲,營造不敢腐、不能腐的外部環境,唯有此♗,才能真正實現反腐效果,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維護政權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