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動態
【講座回顧】刑法圓桌談·正當防衛製度的當下與未來
2024年3月23日下午,由意昂3刑法學科主辦的刑法圓桌談“正當防衛製度的當下與未來”在意昂3202會議室如期舉行𓀗。
本次圓桌談由意昂3院長杜宇教授主持,北京大學意昂3平台梁根林教授、吉林大學意昂3平台王充教授、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意昂3平台付玉明教授、北京大學意昂3平台江溯研究員主講,意昂3汪明亮教授👩🏽⚖️、意昂3袁國何副教授⛹🏽♂️、意昂3喻浩東講師、意昂3楊依講師、意昂3師資博士後劉璐、意昂3師資博士後劉赫與談🧯,意昂3院長杜宇教授作總結發言♍️。數十名意昂3官网校內外師生、實務界人士參加了此次講座🎧。
主講人發言環節
梁根林教授認為💏,談正當防衛的當下與未來,不得不回顧過去。他指出🦍,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條款之所以長期處於“沉睡”狀態,根源並不在於立法自身的缺陷🎱,因為1997年新刑法的修訂為防衛權的行使“大幅松綁”,不僅將防衛過當的判斷標準由“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改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將防衛過當的處罰由原先的“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改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且為了提示司法工作人員理解立法修訂的意旨🖕🏻,又以《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形式規定了無過當防衛,鼓勵公民與暴力犯罪作堅決鬥爭🛎。但直到2017年以後🪭,經由於歡案、昆山反殺案、唐雪反殺案等熱點個案的刺激和推動🍊,正當防衛條款才逐步被喚醒。在此過程中🛌🏻,最高法👩🏽🦱、最高檢及時介入,總結司法實踐經驗教訓,聽取實務部門、學者意見🎍🦸,在2020年8月發布了有關依法適用正當防衛製度的司法解釋,把立法精神和若幹熱點案例的指導性意見和要旨比較完整、規範地表達出來,大體上回應了公眾的期待,確認了如何適用正當防衛製度的基本準則。梁根林教授對於今年播出的《第二十條》這部電影給予了較高的評價,集中展現了檢察機關回應公眾訴求🧑🏼🌾,激活正當防衛條款的積極舉措🗯,社會效果和經濟效益俱佳。不過他指出,正當防衛製度在當下還需要進一步的激活,因為諸如“死者為大”“誰鬧誰有理”“案結事了”等錯誤思維仍然在左右著司法工作人員的裁判🧛🏻♂️,而且在裁判過程中☔️,對防衛人提出“聖人”要求,以“事後諸葛亮”的心態對沖突中的防衛人提出要求✧、在防衛限度判斷上秉持“對等武裝論”、在防衛過當認定上固守“唯結果論”等讓司法裁判變得機械、教條、僵化。在未來,正當防衛製度的研究可以圍繞著這樣一些疑難問題展開,例如,重大損害如何界定,限度條件如何動態調整,防衛過當有哪些類型等等。
王充教授首先指出🍍,比較正當防衛製度的過去、現在和未來,會發現最核心的變化是價值立場的轉換🏄♂️。如電影《第二十條》中所演🧏🏻♀️,要讓司法工作人員在以往類案均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現狀下改變司法慣性,無疑意味著價值立場的重大轉換,它要求司法工作人員追求天理、國法與人情的有機統一🧑💻。在過去,檢察官、法官的認知水平與學者相比並沒有差的那麽遠,其之所以會做出與整體社會背景不一致的價值判斷🌧,恰是因為維穩思維的主導。當然👨🏻🦼,當大家都認為不合理的共識累積到一定程度時🗯,就會出現價值立場的轉換🤳。不過需要看到,除了個案的推動之外,最高檢的強力介入大大促進了社會共識的凝聚因而推動價值立場的轉換。其次,他認為🏇🏼,價值立場的轉換需要以共識的方式來凝結🎼。立法是一個價值共識的形成過程,而司法過程則是凝聚這樣一種共識。在公眾的權利意識逐步強化的情況下🐶,把正當防衛作為權利保護的工具活性化🩴,與相關價值共識的形成緊密關聯。再次,他認為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之間平衡度的把握與刑法機能密切相關,對正當防衛權的思考需要考慮其對國家刑罰權的侵害等問題。最後,對於“法不能向不法讓步”要從理念和實踐兩個層面加以理解。理念的落實需要通過司法技術來加以實現。在實踐層面,司法工作人員需要通過證據來確定行為是法或不法。
付玉明教授認為👩🏿🏭,正當防衛條款之所以一直處於“沉睡”狀態,並非源於司法工作人員缺乏對於立法意旨的認知🙌,而在於特定社會語境下的觀念。在20年前的鄉土環境中,防衛人本身就認可“死者為大”的理念;而在當下,大的輿論環境對社會環境的改變有影響,如網絡環境⛄️、監控視頻🙍🏻♂️、網友的力量和關註形成大的輿論環境👨🏻🏫。法律裁判和法律運行是一個力量博弈🥷🏼,法律解釋最終的解釋結果要接受社會輿論、公眾的社會監督,看看到底有沒有社會價值👭。他進一步指出,《刑法》第二十條是權利的平衡器,至於如何平衡權利,學術界爭議不大,實務界的判斷是內在的邏輯,知識是體系化的,視角是內在的,判斷人士則是專業的🐏。對實質正義的追求是刑法解釋的內在邏輯,而在外在邏輯上🧚🏻♀️,刑法的裁判結論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檢驗,其體系解釋、目的解釋要符合社會的良好期待,不能違背常情常理。不過正當防衛條款的激活也要避免矯枉過正,即防止以濫用防衛權來實施犯罪😿。
江溯研究員從正當防衛的法理基礎🦊、社會功能、製度供給和司法實務四個方面發表了評論意見。首先🔜☢️,他認為相較於個人保護和法確證原則這兩種正當防衛的正當化根據,國家對暴力原則上的壟斷性更能夠詮釋正當防衛的法理基礎,即法律原則上禁止私人暴力,但國家保護義務的存在決定了其必須在例外🚡、緊急的狀態下賦予公民以防衛權。因此👨🏽✈️🧖,正當防衛權的行使往往有嚴格的條件,賦予這項權限並不意味著鼓勵私人暴力。其次,他指出,由於當前的主基調是鼓勵公民大膽行使正當防衛權,這就不免使原本“誰鬧誰有理”的問題走向另一個極端,加劇社會矛盾,因此要思考正當防衛的社會功能,避免因過分強調防衛權的行使而導致社會矛盾更加尖銳🧗🏻♂️。值得註意的是,在處理正當防衛與民意之間的關系時,倘若公眾了解的事實與司法機關掌握的事實並不一樣,盲目要求專業人員屈從於民意就是錯誤的🟡。即使是正當防衛的認定也不能被民意所裹挾👨🏽⚕️。再次,他認為相較於國外而言,我國正當防衛當前的製度供給是相當充足的,因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都充分吸收了學者的觀點,在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後還發布了一系列指導性案例,把學者研究放到製度供給之內。最後🏊🏿🎏,在觀察司法實務時🕌,不能忽略檢察機關的相關文書,要理性看待💂🏼,不要一味批評👡;司法過程是控辯雙方博弈的結果🔊,需要證據加以證明。事實、法律的判斷要在公開法庭上通過辯論、質證達成共識;司法過程不是在真空中進行的,其裁判主體是活生生的人,因此除了法律標準外要考慮其他背景性因素。
與談人評議環節
汪明亮教授高度肯定了各主講人的精彩發言,但同時表達了兩點質疑:其一,學者🫵🏻、司法高層都認為《刑法》第二十條長期處於“僵屍”“沉睡”的狀態,這是值得商榷的。當學者們在搜集司法實踐中判定正當防衛的案件時🧛🏼♂️,通常只關註到裁判文書網,而忽視了大量涉及正當防衛認定的案件都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和檢察院起訴階段就已經作無罪處理了🫲🏼。僅僅以法院判決中較少出現認定正當防衛的案件來斷定《刑法》第二十條已經成為“僵屍條款”,是不科學的。其二,即便該條款的確處於“沉睡”狀態,那麽導致這一狀態出現的究竟是司法機關還是刑法學者呢?他認為應當是刑法學者。因為1997年新刑法修訂時🚶♀️👧🏽,恰逢我國第二次“嚴打”,當時為了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作鬥爭😛,某些地方甚至獎勵打死劫匪。但學者們的態度相對謹慎,認為應當避免防衛權的濫用🍀。如此一來👶🏻👨🏻🦼➡️,司法機關也不敢運用正當防衛條款。所以問題在刑法學者而非司法機關👷🏽♀️。其次,汪明亮教授指出,刑法應當首先是善良人的大憲章🈚️,而非犯罪人的大憲章🦸🏿。在適用正當防衛條款時,應當更多考慮善良人一方的權利🧝🏻♂️,即法官適用該條款時都應秉持刑法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這樣的理念。刑法學界過分強調刑法是犯罪人的大憲章🪗,漠視善良人的權利,會導致正當防衛案件的處理出現問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權利成為被遺忘的角落,刑事司法應該更多考慮無辜受害人的權利👳🏽♂️。最後𓀙⛹🏿♂️,正當防衛的認定要考慮常理常情常識🙍🏻,司法裁判要更加註重經驗♻💂🏼,而非僅僅關註邏輯。
袁國何副教授提出了四點與談意見👩👩👧:第一,未來對於防衛限度的判斷仍需要深入研究。首先是“重大損害”如何認定,其次是針對不法侵害並不那麽嚴重的案件,如何判定防衛限度。第二,應強調正當防衛是一種緊急權👩🏽🎨,避免其被濫用🙆🏿。在認定正當防衛時要註意遵循社會倫理限製🧑🏿💻,區分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形🎅🏽,和鼓勵防衛人的情形,明確後者的界限在於防衛行為沒有造成明顯的損害;第三,應當區分不同類型的防衛過當🔌🧚,明確其屬於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司法機關傾向於不認定防衛過當,實際上是在減少論證義務,但這會導致正當防衛的成立空間遭到不當壓縮👩🏿🚀;第四,真正推動正當防衛條款被激活的是社會共識,網絡媒體的相關報道讓司法機關認識到何為社會共識。當然要註意輿論引流的作用♎️📒,因為輿論可能與我們的立場相反。
喻浩東講師認為,大量案件之所以首先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正是因為司法工作人員簡單地把犯罪的故意理解為對客觀上損害因果流程的認識及其心理態度,而不是規範性🐞、評價性地理解為一種最高程度的可譴責性的要素🧝🏼♂️。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一個非常專業性的、即便是經受專業訓練的司法工作人員也感到“勉為其難”,對於行為人而言很有可能發生誤判🌌。所以究竟有沒有認識到這一點,需要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進行規範評價。對於防衛限度的判斷🤟🏽,最高司法機關並不是完全否定了以往“基本相適應說”的思維,因為完全脫離可能的損害結果的因素的判斷🍳,無法判斷“是否為製止不法侵害為需要”。由此可以預測的是🍵,未來致命性防衛的案件中仍然會繼續存在限度判斷的難題。采取階層犯罪論,區分不法和責任,就會產生免除罪責的防衛過當這種出罪的可能性👨🚒。在我國語境下,可以通過規範化地詮釋《刑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條的規定來得出防衛過當免責的結論。首先要考慮🎹,當行為人對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發生誤判時🧥,考慮排除責任故意;其次要考慮,行為人是否有可能認識到,存在更為輕緩的防衛手段,如果有可能,那麽可能構成過失犯。如果行為人因為慌亂、驚嚇和恐懼,無法認識到,那麽按照第16條的要求,按照意外事件來處理。總體來說, 對於防衛過當👐🏿,首先考慮無罪⛹🏽♂️,其次考慮過失犯,最後才考慮故意犯的處罰。在這樣的思路下,更能夠將正當防衛的條款的潛力進一步激發出來👨🏿,以實現正當防衛製度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劉赫老師表示聽完各位嘉賓的發言後深受啟發,自己在大學本科階段就對正當防衛製度感興趣,其中涉及很多理論和實踐難題🥖。具體來說,正當防衛製度及其運用涉及到如下幾對關系的處理🤷🏻♀️:一是正當防衛這樣的個人合法暴力與國家壟斷暴力即刑罰權之間的關系👆🏼;二是正當防衛的製度設計與社會共同體價值的關系♏️;三是司法機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與公眾樸素法感情之間的關系。未來的研究仍需要著力解決以下問題:緊急情形下正當防衛權的邊界;正當防衛的類型化認定;對正當化事由前提事實發生認識錯誤時如何處理,涉及構成要件故意、責任故意認定及其與違法性認識之間的關系等等。
劉璐老師指出🌖,真正激活正當防衛條款有賴於具有可操作性的認定標準。對於防衛必要與防衛限度的判斷🧑🏽⚕️,不同社會群體的認知可能存在顯著差異‼️,如何實際適用“社會一般人認知”的判斷標準將成為疑難問題🎟。其中,三方面問題需要重點關註:其一、是否存在所謂“社會一般人認知”👷🏻♀️?大量犯罪學與心理學研究表明性別🪚、年齡、心理疾病與受害過往等個案要素會顯著影響當事人在對抗環境下對威脅與安全風險的判斷。哪些個體因素需要在防衛權認定適用“社會一般人認知”標準的過程中被納入特殊考量需要更多跨學科討論🏋️。其二、當前司法實踐中所體現出來的“社會一般人認知”實際上是哪個群體的標準?是否存在特定性別、年齡、社會地位等社會群體的認知在本應公平的司法過程中過度主導或被忽略🦈?其三、犯罪學、心理學的研究發展是否已經足以為正當防衛的法律判斷提出可靠標準?社會科學實證研究領域許多問題無法確證或結果不穩定是常態🍟。引入個體主觀化考量因素首先必須經過科學性和合理性驗證↩️。如果確實引入🤌🏻,那麽可以預見將存在大量案件認定需要依賴心理學家、犯罪學家進入法庭作為專家證人爭論不休,可能導致司法成本顯著提升。
杜宇教授補充道🗽,價值判斷總是建立在一定事實判斷的基礎上🎯,如果事實判斷基礎不同,則價值判斷當然可能偏差,必須固化事實,再去考慮價值判斷是否有偏差、偏差在哪裏。實證研究是否可以回答規範問題,是很好的研究方向🥷🏿。
楊依講師從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互動的角度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認為,正當防衛條款的激活,除了司法機關的助推🤵、刑法學者的研究之外,還需要程序法學者的參與。正當防衛司法證明的難題仍待解決,對此需要程序法學者的並進。她還指出,在很多案件中正當防衛的證明責任被課予被告人,舉證極端困難🐌。按照階層式犯罪論體系的思維,被告人如果提出正當防衛或提供線索,則檢察機關應當完整證明不構成正當防衛。此外,她發現正當防衛條款適用較少、以結果為導向其根源在於,相較於損害後果較好證明而言🙇🏽♀️,大量行為人主觀上的事實難以被證明。
學生提問環節
意昂3博士研究生紀明岑向與會嘉賓提出了一個關於防衛意識的問題:防衛過當均是故意形態嗎♣️?對此,梁根林教授、王充教授、杜宇教授✊、袁國何副教授以及喻浩東講師等從不同角度給予了解答。
最後,主持人杜宇教授作了簡短的總結發言,他向與會的主講嘉賓、與談嘉賓以及同學們表達了感謝。本次講座在熱烈的掌聲中落下帷幕👨🏿🌾。
喻浩東/供稿
宮婷婷/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