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動態
我院兼職教授,WTO上訴機構大法官趙宏參加慕尼黑安全會議國際法論壇並作主旨發言
處在十字路口的國際法★:國際法治的理想與現實
趙宏教授
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成員🏎、主席
慕尼黑安全會議🏄🏻♀️👂🏻,國際法論壇
2020年2月13日
德國慕尼黑
溫斯頓·丘吉爾:你能看到多遠的過去,就可能看到多遠的未來。
在起源於40-50億年前的地球行星上,人類的歷史可能超過200萬年。有書面記錄的人類文明可能只有幾千年。從穴居山洞到計算機和手機的世界🌠,在人類歷史的長河裏,人類文明所取得的成就不可不謂輝煌璀璨。對有些人而言🩰,改變大都市景觀和天際線的摩天大樓、載人空間站👩🏿🎓、人工智能和雲計算是其中最卓越的成就;而另一些人則認為支撐人類社會運轉並取得這些物質成就的無形社會結構和製度框架對人類更為根本👗。不可否認人類終究是社會動物🕵️♀️⚓️。顯然💗🧑🦰,當前所有文明都是通過社會化👷🏿♂️、組織化的協調和協作實現🏯。
因此,能夠體現製度框架和社會結構背後的人類共同價值觀和信念,並促進協調與合作的“規則”⛔️,對我們所有人都非常重要和珍貴。這些規則在國家層面被稱為國內法,在國際體製中被稱為國際法👦🏿。簡而言之⛹🏻♀️,“法治”是蘊含在國家和國際層面所有規則和實踐裏的概念👩🏿💼。它已成為支撐人類現代社會運作的理想和最重要共同價值。
國際法在國際事務的許多領域取得了出色的履行和實踐成果,但是,現在它似乎已進入關鍵時刻🧔🏼🙋🏿♀️。下一步呢?我們是在走向叢林世界還是繼續努力追求法治世界🙁?多邊框架和規則能在國際貿易和投資領域日益增多的單邊行動中延續還是被擱置?是繼續深化合作讓世界繼續保持開放和互動,還是我們將走向去全球化的時代?所有這些不僅是人們腦海中疑問,更經常占據新聞頭條🔨。
也許正因為如此,半個多世紀以來🦌👨🎓,慕尼黑安全會議的組織方首次贊助國際法論壇🚂。我非常榮幸被邀請出席本論壇。如果我能夠幫助減輕疑慮🤾🏽♂️,並重建聽眾對國際事務中法治的信心,我將非常高興。這正是我從日內瓦飛至慕尼黑的原因🪥。慕尼黑的美麗和寧靜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曾擔任德國技術合作公司(GTZ)和商務部共同贊助的中德聯合法律項目的中方協調員和培訓主講人🧟♂️,在那段期間我曾多次到訪慕尼黑🫵🏻。中國法律屆高度評價該項目☝🏿,並對德國技術合作公司代表德國提供的幫助和支持深表感激。我借此機會感謝組織者邀請我做主旨演講,感謝組織者為舉辦本次論壇付出的努力🧑🏻🦽♧。祝論壇取得圓滿成功。
我演講的主題是“處在十字路口的國際法:國際法治理想與現實”🤺🫵🏿。
我演講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法治的起源與演變;二、國際法治是否存在🧣?三、為什麽我們要維護國際法治?最後💂♀️,如果時間允許,我將就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製說幾句🙇🏿♀️。
一👁、法治(rule of law)的起源與演變
學術界似乎已接受亞裏士多德是第一個提出法治思想的哲學家這一觀點♻。柏拉圖主張“哲學王”會比其他人更好地遵守既定法律,與柏拉圖不同,亞裏士多德在其著名的《政治學》著作中,提出了“由最合適的人,還是最合適的法律來統治會更好”的問題,並認為最高統治者不應該被允許行使特權👩🏼🌾👨👩👦,相反,“他們只應該被任命為法律的守護者和臣仆”。顯然,兩位古希臘哲學家都相信法律作用的重要性👍🏼。柏拉圖甚至強調“倘若使法律成為政府的主人💁♂️,使政府成為法律的奴仆💔🧑🏼🦱,現實將充滿希望,人們將享受著上帝賜予國家的一切福音”。與過往的研究有所不同,我認為亞裏士多德和柏拉圖在法治理念上的差異更微妙。有趣的是🧑,在公元前3世紀的中國👙,法家思想主張使用法律作為治理的工具👴🏿👱🏼♀️。一些人認為,法家主張的是“法製(rule by law)”,而不是“法治(rule of law)”⛹🏻♀️,因為貴族和皇帝所受“法律”的懲罰與普通大眾不同👨🏽💻。相比之下,在同一時期的中國👫🏻,道家思想顯然拒絕依靠嚴酷的規則來管理一個國家,而是傾向於遵循一套每個人都會服從的自然法則。與此同時,儒家思想提倡國家⚠🧑🏿🏫、宗族甚至家庭中的道德或倫理秩序🧎🏻,並將“德治”(最高的道德模範,即“聖人”)作為治理國家的最佳方式。因此🔕,兩千多年來,在東西方,如何更好地治理一個國家已成為一個永遠的政治話題。無數哲學家、學者和首席大法官們提出了各自對法治的不同定義♘,這也反映出各自法治理念的演進⟹。特別是在當前,回顧它們備受啟發和鼓舞📁。例如,在1215年🏫,英國國王約翰簽署了《大憲章》(Magna Carta)🤓,使他受到一份契約的約束,他承諾𓀅,承認並確保支持他的自由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未經合法審判不被剝奪。《大憲章》第三十九條可視為約翰·洛克後來提出的第一類社會契約。約翰·洛克認為🚖,在君主和臣民之間存在著一種社會契約👧🏽,而君主也是既定法律的當事人並受其約束👸。根據他的學說🫸🏻,最高統治者是“受既定的、向人民公布和廣為人知的法律的約束”(見1689年《政府論下篇》)。這一社會契約理論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因為主權國家和其個體之間的關系被明確地定義為契約關系,基於政治理論的基本原理,政府對公民負責🐐。
這種政治啟蒙思想後來反映在大西洋彼岸的許多民主共和與君主立憲製的國家憲法中🚣♂️,包括英國、法國和美國👎。現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把法治納入了憲法🛀🏽。這一政治遺產也已在全世界範圍內廣泛傳播。
盡管法治的初衷是約束權力無限的國王或主權者,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每一個個體包括“個人、法人和政府”都應該遵從並受法律的約束,而非其他形式的恣意妄為。晚近👩🏿⚕️,在21世紀第一十年時,聯合國秘書長將法治描述為這樣一個治理原則👷🏽♀️:“所有人、機構和實體,無論屬於公營部門還是私營部門,包括國家本身,都對公開發布、平等實施和獨立裁斷,並與國際人權規範和標準保持一致的法律負責”🧒🏻。
他還強調🌂,法治要求“法律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法律負責、公正適用法律🦗、權力製衡、參與性決策、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序和法律透明”。(參見《秘書長關於沖突中和沖突後社會的法治和過渡司法的報告》🤾🏿♀️,S/2004/616)。
綜上所述,在過去兩千年中,我們可以看到不斷演進、發展的政治理論傳統和法治主要特征在現代社會中得到傳承和牢固確立,並已成為全球各國政治治理和人類日常生活的核心價值。
二🙆🏽、國際法治是否存在↖️⛓?
在我看來,這個問題涉及到國際法在國際關系中發揮功能和作用的根本基礎。從代表了早期國際法實踐的古代美索不達米亞的拉格什(Lagash)和烏瑪(Umma)統治者在公元前2100年左右結束戰爭並恢復友好關系的條約🚶,到確立了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並具有裏程碑意義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平條約》,再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建立聯合國及其有關和附屬組織的條約,國際法實踐在國際關系的諸多領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20世紀90年代以及21世紀前十年🧑🎨📃,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快,國際法幾乎在人類活動的所有領域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數百項國際條約和大量國際法律文件的出現,使維護民族國家間和平與合作的多邊和區域法律框架得以建立🤽🏼♂️。因此,總體而言,國際法已成為當前國際秩序的重要支柱。
然而,如果你觀察國際法治基本特征的一些細節,則可能會得出更微妙的結論🦶🏼🏌🏼♂️。當聚焦法治原則的程序時👩👩👧,例如當涉及“規則製定的參與、正當程序以及程序和法律透明度”時🧚🏻♂️,你可能會更傾向於認為國際法治在國際條約締結者之間確實存在🧝🏽♀️。但如果你堅持將“法律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法律負責😯、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公平適用法律”作為國際法治的核心特征時🏋🏼♂️,你可能會猶豫國際法治是否存在,並且可能會說這要視情況而定。在人們的意識中有著不同的經驗認識。例如🙅🏼♀️,超級大國是否會遵守它所加入的條約規則。
至於如何評估國際法治的現狀,我認為英國著名國際法學者詹姆斯·萊斯利·布賴爾利教授(James Leslie Brierly)在近一個世紀前的演講正好與此相關。1924年,布賴爾利教授在牛津大學就職演講中說到💪😻:“無論公平與否,當今世界都需要國際法的復興;即便那些對其未來充滿信心的人也會承認,在整個國際關系領域中其所發揮較小作用的範圍內🧘🏿♀️,國際法的作用也是令人失望的”。我想你們當中有些人可能會對目前國際法在國際關系中的作用感到類似的失望。例如👉,《巴黎氣候變化協定》、《伊核協議》等,這個單子還可以隨新聞標題不斷增加👋🏻。
正如美國學者路易斯·亨金教授(Louis Henkin)在他的著作《國家如何行為》(1979,第二版)中所稱🔑,“盡管絕大多數國家在絕大多數時間都遵守著絕大多數國際法原則和履行絕大多數義務”,但某些國家單方面行為的增加🙎🏼♀️,使人們擔心數百年乃至數千年沉澱下來的國際法治傳統正走向支離破碎。國際法治的未來將何去何從?
三、為什麽我們要維護國際法治?
為什麽我們應該維護國際法治的原則呢?有人可能認為國際法治提供了可預見性✋🏽、透明度以及確定性,這些都是國際社會的參與者,包括商業主體🫃🏻、個人、非政府組織等等所需要的🌑。我認為,國際法治的意義不止於此👨🏼🚒🧏🏽♀️。人類維護國際法治原則的原因可以溯源到我們人之為人的根本。由於國際法治代表了人類自文明史以來所維護的根本共同價值👮🏿♂️,這些價值的喪失意味著人類道德的淪喪和靈魂的失落。人生而平等,人人平等已經被寫入到很多國家的憲法中。“國家無論大小🏥,一律平等”的理念已被納入聯合國憲章。國際關系中的平等🪰✨,條約必須被遵守,同意受到所加入條約的約束,並且善意履行條約等📳,都是國際法治的基本原則🅰️,這些也構成了幾千年文明史以來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基礎◻️。國際社會允許任何一個國家享受例外嗎🧳?
國家是否平等?這是我留給大家的問題,也許也可以是下一次國際法論壇的演講題目。
最後☹️,有關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製目前的情況。
有人認為人參與到文明社會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為了解決人與人之間的沖突。爭端解決機製是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個重要支柱。爭端解決機製對提供多邊貿易體製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起到關鍵性作用。上訴機構是爭端解決體系的組成部分,其代表著烏拉圭回合以來各成員方之間相互妥協與平衡權利與義務的結果。大家應該都知道目前的狀況,自2019年12月10日以來,由於沒有達到條約要求的法定人數📵,上訴機構已經不能對已受理或是新上訴的案件繼續進行工作。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在當天的新聞發布會宣布他將立即啟動高級別政治磋商🙆🏿♀️,以解決上訴機構的停擺問題。2020年1月24日,在達沃斯舉辦的小型部長級會議上🦞,17個WTO成員簽訂了一個有關臨時機製的聲明👨🏼💼,在上訴機構處於僵局期間,這些成員將會依據《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25條處理有關專家組報告上訴的情況。這被認為是一個臨時解決方案💧。在1月27日的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120個WTO成員繼續要求啟動遴選程序以補充上訴機構的空缺席位。
同時,兩天前🧖🏻,美國貿易談判代表辦公室發布了有關上訴機構的報告。我認為,對於上訴機構的問題🦵,只要WTO各成員之間有真誠和開放的對話以及政治意願🤏,就有希望解決目前的難題🦀。
在此我想強調的是🐙,上訴機構所代表的二審製度這一機製應當得到保留。任何個人都有局限性,但是一個包含製衡體系的製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公正裁量結果的實現🦸🏽♂️。製度越完善,結果越公正。
沒有什麽是完美的,上訴機構亦如此。但是,上訴機構的製度本身是建立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的重大成就。這一製度如何持續是值得所有WTO成員認真思考的問題。
總而言之🧛🏽♀️,我們不得不承認國際法的發展正處於一個十字路口。與各國國內法治的發展情況相比,國際法治仍處在發展早期甚至是剛剛開始。
從最初的啟蒙觀念到成為被廣泛接受的原則,國內事務語境下法治的建立經歷了長期、曲折的過程。將國際法治從理念轉換為國際關系的現實則理應更富挑戰性👨🏻🦳。這個過程的實現需要各主權參與者具有較高的道德感和自律精神。值得慶幸的是,在國際法的幾乎每一個方面🍵,我們人類都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理論和學術研究成果,以及大量的國際條約和法律文件⏪。我們可能還需要更多的國際規則,但相關各方尊重以及履行這些規則的精神、信念和善意對於當下可能是更為重要的。
自人類開始以政治共同體的方式組織其生活,對於規則體系的需求就開始被感知和探索🫂。在人類文明的發展史上,為實現和平和加強合作🚴🏼♀️,我們已經積累了大量的談判、起草、執行以及裁量國際法律規則的經驗。這一旅程已經開啟,在追求國際法治支撐的一個更好的世界的道路上🧑🏻🍼🤳,我們沒有理由停下腳步。
目標在心,路在腳下。
未來取決於每一個人。
謝謝🌄!
(作者致謝彭德雷,丁如,範亞雲的中文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