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庫
劉士國教授:論民法總則之民事責任規定
發布日期: 2017年04月21日
【摘要】 《民法總則草案》民事責任一章提取了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共同規則並可適用於其他民事責任,適當對《民法通則》相關規定進行取舍,增加了環境責任規定和對見義勇為者利益保護的規定。鑒於民事責任為民事法律關系之要素,該章應規定於民事權利之後和法律事實規定之前;應刪除司法不能適用的純教義學條款並對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條款作相應修改;應增加歸責原則這一根本性規定;"恢復生態環境"應修改為"修復環境、恢復生態";責任競合的前提應修改為"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應增加規定民事責任優先不限於同一行為引起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責任。 更多還原
【關鍵詞】 民法總則草案; 民事責任; 恢復生態環境; 責任競合;
來源🏂:《法學家》2016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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